1。单间商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商铺数量不超过3家。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的同类商店总数不超过30家;2.单间商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商铺数量不超过30家,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人为境内企业或者中国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境内开设的同类商店总数不得超过三百家,中国投资者持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控股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商品,设立、开业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跨省设立门店的,还应当征求拟设立门店的省商务厅的意见。(五)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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