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
1、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
2、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
3、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报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文件。
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规则调整
(一)外资股份公司
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和外资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5%的要求;2.取消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的要求;3.取消发起人自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为公司或办理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变为公司的登记手续的要求。
(二)外资投资性公司
1.外商投资公司的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美元的要求;3.取消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的要求;
(三)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1.取消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者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500万美元,其他单个投资者100万美元)的要求;2.取消出资期限不超过5年的要求;3.取消减资时要保障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4.取消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要求。
(四)外资商业企业
取消已有外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需要以缴足注册资本并验资为前提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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