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历程是可以改变的。在没有完全市场调节的经济模式下,企业的资金来源是不可能多元化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优秀的本土企业或多或少会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改制后保留的中国投资者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对原内资企业的出资额应当在一年以上。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外国投资者入境管理规定》。项目受国家限制的,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2)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和企业档案移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经批准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收到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交回境内企业登记机关,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反驳的,应当将收到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企业登记档案原件退回境内企业登记机关。向境内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证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转让方、受让方和其他投资者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股东大会批准转让股份的决议(三)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原件(四)原股东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转让方、受让方和其他投资者
(5)董事会成员任命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总经理
(6)投资者合法经营证明
(7)投资者资信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3。境内股份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类型变更后,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为成立时间
<5。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自其所属企业取得新企业类型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分支机构变更申请报告书(二)变更后的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互转让企业的登记,执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注册资本增加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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