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三次即被开除?
时间:2023-06-09 19:45:51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

我是一家外企的销售代表,由于公司的上层和新来的上司对我的前任上司不满意,认为我是前任上司的人,于是要求我把本人所有的工作移交给别人,同时向本人提出要求:

1、在上班时间内不准外出,

2、要求本人提出自动辞职,

3、等他找到炒人的理由。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

迟到早退能不能除名?有些单位打个私人电话即要开除,这些处罚是不是合法呢?很多劳动者有这样的疑问。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一整套的管理规范异常严格,动不动就开除、除名。一些中小型公司更是象你所说的一样,动用处罚规定来争权夺利,排除异己。

但凡处罚必有规定。有了规定才能让员工知道这是能做还是不能做。有了规定才能让一个企业的处罚合法合理。小到一个企业如此,大到一个国家也如此。国家的规定即是法。企业的规定我们称之为规章制度。

如你所说,其公司对其迟到早退作出开除处罚,首先你就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该条规定,如果没有,那谈也不用谈了。如果处罚的标准都是根据管理人员随心所欲的话,这个企业是没有前途的企业,是没有管理的企业。这种所谓处罚也是根本不具有效力的。

那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制订的,能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一个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三点:

一、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

二、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此外,劳动法律师指出,除了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说到的三点外,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否从法理上显然还要受到以下两点的约束:

一、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法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渗透到其它法律中,是各国法院在使用外国法时的一个保留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所以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说到迟到早退开除的,你也可以探究一下该规定的合法性。如有不合法之处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消公司的开除决定。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要真正规范员工,要制订一套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却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的法。有法可依是公司有效管理的关键。鉴于劳动法之纷繁复杂,聘请劳动法专业律师制订或者审查企业规章制度是非常经济的。

至于你提到的新任上司对其提出的三点所谓要求,完全是可笑的个人意见,根本不能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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