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6 22:54:05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应为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某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被告资格的确定只需满足其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即可。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力。属于受案范围的,并不必然会被受理;受理了的,必然属于受案范围。

律师补充: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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