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必须行政复议才可提起诉讼:
(一)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二)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
2.行政机关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和执照的;
3.行政机关采用扣押等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行政机关冻结当事人的财权,对于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5.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准的。
6.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合法的条件下申请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拒接颁发的情况。
7.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申请行政机关的保护,但是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采用拒绝的方式。保护可以是人身保护,也可以是财产保护。
8.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候,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就要注意,有一些情况下,必须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在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情况下,那么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也要考虑到一些行政复议就是终局裁决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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