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填写《宜昌市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原因。
3、审查。
市房管局在受理申请15日内审查结束。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协同做好相关的审查工作。
4、公示。
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应将其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或《宜昌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5、核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记,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准予购房的意见;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6、排序。
市房管局根据申请时间、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准予购房的申请人分年度进行排序,并在《宜昌房地产网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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