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之余安排劳动者进行额外工作的,应当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薪酬的三倍;而在周末或者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劳动者调休充抵加班工资,若未能给予调休,则需向劳动者发放的加班工资标准亦不得低于每日或每小时薪资的两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并非劳动者的全部收入。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时,如劳动合同中有对工资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以不低于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准。
若劳动合同未作相应约定,则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共同商议,并在集体合同中予以明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无任何关于工资的约定,则应以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份的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
然而,若依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加班工资基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2、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根据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进行折算,而小时工资则在此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例如,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20.92×20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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