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普通商品房,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借名买房包括“借名”和“买房”两个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应由借名人对“借名”和“买房”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有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有购房款支付凭证,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
律师补充: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如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有效,一方面对于借名人而言,可能存在出名人拒不返还房屋、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出名人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权利限制等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出名人而言,也存在出名人丧失购房资质、购房成本增加、借名人按揭断供导致出名人信用产生问题甚至陷入诉讼、房屋出租后产生管理问题由出名人承担责任等隐患。因此借名人和出名人均应慎重考虑借名买房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