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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