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三)、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身份证件变更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号码变更属统一升位的,应提交新颁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属统一升位的,应提交户籍所有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复印件);
(2)登记的身份证件由军官证、士兵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权利人服役部队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复印件);
(3)登记的身份证件由中国居民身份证变更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外国的身份证件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居民、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变更的,应提交经有权机关公证或认证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复印件);
5.房地产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不动产座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
(1)属法定代理的,提交《出生证、《户口簿或人民法院证明等监护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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