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
4、公安、工商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夫妻加名、减名、更名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双方约定的书面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独立宗地提供);
6、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不征证明(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地址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或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
5、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独立宗地提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用途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6、税费金缴纳凭证:契税凭证、出让金缴纳证明、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7、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独立宗地提供);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面积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发生变更的材料;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
7、税费金缴纳凭证:契税凭证、出让金缴纳证明、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8、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独立宗地提供);
9、经房管局确认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实测),分层分户图(房屋面积变更的提供);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类型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
6、税费金缴纳凭证:契税凭证、出让金缴纳证明、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7、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独立宗地提供);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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