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三)、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1)权利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记载姓名变更事实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
(2)权利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A.权利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证明(复印件);
B.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等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C.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房地产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不动产座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
(1)属法定代理的,提交《出生证、《户口簿或人民法院证明等监护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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