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本市范围
(二)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三)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内地公民、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的,可以办理《光荣证。
2、女方因出国不在本市的夫妻,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
3、女方户口在外省市、男方户口在本市的夫妻,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子女已经在本市入户的,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女方凭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各项奖励待遇。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得办理《光荣证。
6、夫妻双方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由其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夫妻双方均为自费出国人员的,在夫妻出国期间,暂不办理《光荣证。
7、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但奖励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光荣证。
8、按照《民法典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9、夫妻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前,原先办理的《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时,原先办理的《光荣证无效,应当交回原办证机关;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
10、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交回《光荣证;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应当持本市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双方单位(无业人员及农民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以下相同)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双方签字。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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