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交付的公示方式是
时间:2023-05-08 09:40:56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样的动产物权是物权的分类依据的是物的状态。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动产物权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动产物权的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取得的动产物权,如继承取得的动产物权,应当不转移占有而发生效力。第二,动产物权交付的公示方式是什么?

自古以来,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和交付的真正转移——标的物的占有,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都是这样。近代以来,虽然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被广泛采用,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和交易形式远比不动产丰富和复杂,不动产物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流转中。如果以登记作为公示的要求,不仅不可能,而且由于现代交易频繁,不动产产权价值大大降低,如果权利也采取登记的方式,会很累人,不适应快速交易的需要。有鉴于此,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占有是指占有物是以公示的方式享有动产物权。

一般来说,占有公示的物权类型应取决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占有标的物的占有人以全部意思表示的财产权为所有权,占有标的物的占有人以行使其他财产权表示的财产权为其他财产权。

交付是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行为转让的公示方式。交付不仅包括实际交付,还包括概念交付,如简单交付、占有变更和指示交付。占有与交付密切相关。占有是交付的前提和结果。它表现了物权的真实状态,即静态,形成所谓占有即动产物权。交付是占有的动态转移,反映了占有关系的变化。因此,占有与交付相辅相成,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现动产物权关系。

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以占有交付原则为基础,但以船舶、民用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即:,登记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但没有登记,物权变动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民用航空法》也有类似规定。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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