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
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包括: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二、动产物权转让时需要登记吗
动产物权转让时不需要进行登记,这是因为动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的数量是不可估量的,无时不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动产交易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者权益,最好进行登记。
三、动产交付未登记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动产交付未登记是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缺乏公示性,因此尽管此时不再强制权利人必须进行公示才能取得物权,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主要是基于交易秩序的安全而考虑的。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所以可以对抗,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第三人就有可能是善意的,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全文7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