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变动。还需要公示登记,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情形: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基于双方法律行为而使物权发生变动,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合同而取得所有权;或通过与他人订立设定他物权的合同而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或因合同约定的物权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物权。
2.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使物权发生,例如,通过遗嘱设定物权或抛弃物权。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指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仅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的作成为必要。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又称法国主义。《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或遗赠,以及因债的效力,取得与转移。”
2.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外,尚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典范,又称德国主义。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929条第1句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
3.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不仅需当事人债权之合意,而且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奥地利民法采此立法主义,又称奥国主义。1811年6月1日公布的《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规定:“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的公共簿册中时,始生转让之效力,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以下内容:
(1)产生物权变动的合意与发生债权的合意为同一的意思表示,二者并无区别;
(2)欲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除当事人间的债权合意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再以房屋买卖为例,依债权形式主义立法,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契约,买受人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待办毕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另外,瑞士民法也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不动产相对于动产来说它的所有权的变动更为复杂,更具有公开性。因为每一个不动产所附带的社会关系比较广泛,它所体现的价值也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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