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还是登记
特殊动产,通常指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维持价值较强,并且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物,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对于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其生效要件并非登记,而是交付。
1.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与特殊动产相对应的是普通动产,它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如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在普通动产的物权变动上,一般只需交付即可生效,无需进行登记。
二、特殊动产的抵押
特殊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广泛,主要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以及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等。这些动产在抵押时,由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因此交易过程中也需进行过户登记。
1.对于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和消灭,同样需要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对于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和牲畜等动产,虽然其抵押权的设立和消灭无需进行登记,但出于保护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考虑,这些动产在抵押时也应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3.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动产,如企业之产品、材料等,虽不宜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三、特殊动产的登记手续
特殊动产的登记手续是确保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得以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登记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需要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抵押合同等。
2.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特殊动产的权属状态、抵押情况等信息。如审核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将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
3.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特殊动产的交易、抵押等过程中,向相关方出示该证书或文件以证明其特殊动产的权属状态和抵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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