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2、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中止犯是未遂犯吗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一、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知,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一种形态,但是二者是不同的。
二、犯罪的四种状态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构成事实,属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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