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案情、分清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确定调解的地点和相关工作安排。
2、调解进行阶段: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并不是什么时候都能提出,有时效的要求,切勿超过仲裁时效,劳动法中要求有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的,须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该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开庭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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