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过程中门锁损坏如果是租客弄坏的,由租客负责更换,如果因自然损耗导致门锁损坏,由房东承担更换责任。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楼道门锁损坏未修理业主遭窃物业担全责
在小区居住的吴女士家中被盗,吴女士认为这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有很大关系。吴女士遂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被盗损失9375.5元。
吴女士系许昌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许昌市一家物业公司管理。2009年10月20日下午17时,吴女士家中被盗,吴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盗物品价值9375.5元。后吴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吴女士诉称,自己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她家所住单元门以及地下停车场通往楼道的保险门长期损坏,物业公司却不予修理,而防盗门的损坏在客观上为盗窃案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有:物业公司对所管小区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从地下停车场进入原告所在楼栋的门锁已损坏,被告方并没有对此予以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被告之间已构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所在楼栋的从地下停车场进入楼道的门锁进行及时维护,并且不能证明对所管理的小区进行了24小时的值班巡逻。因此,被告在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职责,其违约行为与造成原告的家中被盗有一定直接关系,被告依法应对原告造成被盗损失9375.5元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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