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代位继承人不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哪些人具有代位继承权
如下人员具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等。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代位继承的财产如何分配
代位继承的遗产分配如下:
1.代位继承人应当与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
2.对于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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