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江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的药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丽江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广告样件(文字广告图片、音频广告图片、视频广告图片);
3.广告样件(音频、视频电子件形式);
4.国家药品广告客户端导出的XML文件;
5.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6.产品注册备案材料(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7.产品注册备案材料(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
8.产品注册备案材料(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9.产品注册备案材料(申请人的生产许可证);
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丽江药品广告审批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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