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江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丽江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3、医疗机构执业证许可证(副本);
4、提交医疗广告电子版本。
三、丽江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具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有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3、医疗广告内容不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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