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我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查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凡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的初审工作。
1、省卫生监督所接到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相应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完整性和医疗广告申请人的资质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上报省卫生厅进行审批。
2、省卫生厅在接到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审查工作。
四、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至少一式三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粘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文稿和镜头脚本必须一致;广播广告应当提交文稿和声音资料,且文稿与声音资料必须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提交作品完整样稿。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其成品样件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四)外省医疗机构在本省申请医疗广告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执业登记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实,并在《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署名确认。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成册;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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