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时间:2023-06-13 11:25:42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使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地审理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第三条审理赔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符合《赔偿法》及本规定的程序。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由《赔偿法》第七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管辖。第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没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未设政府法制机构的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指定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但是不得指定引起该赔偿案件发生的机构承担。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具体审理赔偿案件的机构,对外使用(或者与原机构名称同时使用)“××人民政府(或部门)行政赔偿审理办公室”的名称。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三)对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提出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应当依照《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二)对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应补充有关材料的,应以行政赔偿审理办公室的名义将申请书发还请求人,限期补正。补正后决定受理的,以收到补正后申请书之日为收到申请日期。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三)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裁决不予以受理,并将不予受理裁决书发送申请人。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审理办公室对依照《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第十条赔偿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参加。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行政机关职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书证;(三)物证;(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申请人陈述;(七)现场勘验笔录;(八)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论。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通知申请人到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记录在案,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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