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三种情形如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2、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无代理权;
3、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以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8,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9,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中的具体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有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依法撤销。
追认的时间也是有所限制的,相应的权利人应在三十日内进行追认。超过这个期限,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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