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效力情形包括了有效民事、效力待定、可撤销的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待定包括了限制民事能力人不能独立事实双方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等等。
一、民事行为效力情形有哪些
民事行为效力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哪些
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
三、民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
民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入如下:
1.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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