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3-07-21 09:45:46 1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为经权利人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未作出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等。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最后或存在两种法律后果,如果经监护人户被代理人等权利人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未作出追认行为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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