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几种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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