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3-09-14 10:50:10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四种类型,包括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由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由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合同有效。不给追认或同意的,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四种类型如下:1、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3、由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4、由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合同有效。不给追认或同意的,合同无效。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和 无 代 理 权 人 的 合 同 问 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代理权人的合同问题涉及到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效力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受其监护的机构、他人代为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无权代理人追认的,不得对善意相对人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代理权人的合同问题时,需要根据合同的成立情况以及相对人的善意程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诚实信用。

合同效力待定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效力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代理权人的合同问题需要特别注意。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无权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均不得对善意相对人发生效力,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因此,在处理此类合同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成立情况和相对人的善意程度,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诚实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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