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法典》中两次提到“追认”这个概念。追认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追 认 权 与 无 权 代 理 人 : 民 法 典 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追认权与无权代理是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概念。追认权指的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该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代理人追偿。
在民法典中,追认权与无权代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义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义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追认权与无权代理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在追认权方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无权代理方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否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都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并且有权向被代理人追偿。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追认权与无权代理的规定,有助于明确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追认权与无权代理规定明确,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就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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