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什么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之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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