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合同效力待定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3-06-04 19:22:17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效力状态、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主张合同效力的当事人以及时间限制存在差异。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处分签订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效力待定包括哪些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情形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三、何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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