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四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对被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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