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时间:2023-03-06 20:03:08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金合同有下列特征:定金是实践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定金是对主债权的担保;以及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即收取定金的依法违约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一、违约定金罚则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是返多少

双倍返还定金是返还收受定金的两倍。具体定金的处理如下: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主张返还双倍定金,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2)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

三、合同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合同保证金可以退还。保证金是指用于计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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