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拒绝做监护人吗
拒绝做监护人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当事人不得拒绝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怎么处理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二)离婚后,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另外,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的监护权。
三、离婚后患了精神病者监护人是谁
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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