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
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
一、探望权能被剥夺吗
(一)探望权不能剥夺。一般探望是有时间间隔,双方可约定固定时间或时间间隔,若在约定外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拒绝。以为探望借口骚扰,可报警可到法院起诉。
(二)女方如果没有直接抚养小孩,当然是有探望权的。
(三)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1、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二、中止探望的情形有哪些
(一)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二)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三)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四)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五)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六)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七)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八)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九)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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