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补偿金上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上限是没有规定的,补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就应支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按月支付,也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催告仍然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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