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通过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建立起受控股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隔离层,可以成功规避一些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如由境内与境外投资者在离岸法域设立一离岸控股公司,由其具体执行新事业投资,既可以引进外资,还可以规避一些国家公司法对转投资的限制从而促进国际投资。而且,离岸公司更可作为集权管理的核心,对集团所有全球性投资进行统筹规划。离岸控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更是经常在投资活动中被用来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由于离岸公司为独立法人,通过离岸控股公司的设计,即先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再由该离岸控股公司到目标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投资者可以免受被投资地法律的直接管辖。离岸控股公司到他国进行投资、贸易以及并购等业务活动时,由离岸控股公司独立法人作为投资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而不至于直接追及最终控制者。
(二)融资。境内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公司,经重组(如境外公司以收购方式取得境内公司资产的控制权)后以境外公司名义在境外上市。区别直接以国内公司名义向证券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发行证券的上市模式,此种模式通常称为间接上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对封闭性,还不是很健全、完善,国外投资者多少对中国大陆公司心存疑虑,中国大陆公司要获得海外的融资还是较为困难。而且,我国较严格的外汇制度也使得相关企业对所筹集的国际资本调配使用的自由空间较小。而企业通过设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上市则可较顺利地实现间接上市融资的目的。
融资的另外一个重要渠道是借贷。向离岸辖区当地本身享有优惠税率的借贷机构借贷,因其借贷利率一般相对较低,从而使得借贷成本降低。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以美资名义快速方便地与国际财团、银行融通国际资金,实现资产抵押贴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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