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方式选择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存在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海域使用必须依法管理
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应当首先确定它的立法必要性,也就是制定这部法律,是有坚实的客观基础的,为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它是人们所共同期盼的行为规范。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海域使用管理极为重要
这就是海域使用管理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必须对其实施管理,或者说对其进行管理是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在:
(1)丰富的海洋资源需要管理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正是由于有了丰富的海洋资源,有了辽阔的海域,才有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客观基础,它是立法的前提,这样才会产生制定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的客观需要。应当重视和适应这种需要,如果面对这样的管理海域的需要,而不采取积极的立法行动,则是不适宜的,所以,国家的丰富海洋资源,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2)海域使用需要建立秩序
国家的海域是重要的资源,海域的开发利用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海域的使用必须是有秩序的,并且要求是一种良好的秩序,而不能允许是无序的、混乱的,这就势必要求对海域使用管理进行立法,建立起必要的管理秩序。
(3)海域使用必须维护国家权益
海域是国家的资源,任何使用都必须尊重国家的权力和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维护国家权益的有关规则,防止在海域使用中有损于国家海洋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这样,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立法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是为国家利益的长期考虑。
(4)存在的问题需要在规范中解决
海域使用由于缺少规范或者由于规范的不健全、缺乏力度,因而出现若干与之有关的问题,存在一些不利于海域正常使用的现象,形成一些不规范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问题有些还是比较严重的,造成了不良后果,应当在建立规范和强化规范的过程中解决这些存在问题,因此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就十分必要。
总之,对于海域的使用,无论是从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权益的维护考虑,还是为了建立使用秩序,解决存在问题,都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依法管理。
2、海域使用管理必须运用法律手段
海域使用的依法管理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海域使用实施管理。在这项管理中采用这样的手段,并不是随意的,而是一种客观上的要求,是在一定的大背景中必要的选择,是由于这两个方面各自特点的结合。
首先,在我国必须实行依法治国,这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依法治国具体体现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海域使用,依照国家的法律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秩序。
第二,海域使用管理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当然这里不仅是一种迫切性,而更重要的是这种迫切性产生于海域使用管理强烈地需要法律的方式。因为海域使用的涉及范围很广,有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国家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各个涉海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所形成的关系,建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当前以及今后的发展,不仅需要这种秩序,而且已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促使尽快建立这种秩序,发挥依法用海、管海的积极作用。
第三,在海域使用管理中运用法律手段是这两方面特点的融合,一方面在海域使用管理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手段,维护国家权益,明确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保持正确使用的方向,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海域使用各方的行为,保证依法管理的实施,建立共同遵守的不容违反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这种融合适应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需要,也符合现代海洋事业发展的要求,运用法律手段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必然选择。
第四,在海域使用管理中运用法律手段,可以保障、支持其他手段的使用,更充分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在海域使用管理中,会出现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某些技术手段的运用,但它们与法律手段的运用是在协调的基础上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可以是相辅相成的,更重要的是它们需要得到法律手段的保障、支持,以法律手段作为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比如,行政手段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依法行政;经济手段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才能有效地实施;一些技术手段,或者说是合理的技术要求,如果表现于法律形式,就会有利于其执行。所以法律手段的运用,并不排斥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不是代替经济技术措施,而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支持合理的、科学的、表现于法律的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得以使人们接受并付诸于行动。
3、法制会使海域使用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将海域使用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是为海域使用管理确定了正确的途径,在管理目的、管理指导原则、管理方式、管理体制等方面,有了明确的、权威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人们依照这些规范行事,采取共同行动,用好海域,管好海域,这将大大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大大推进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于国家、于社会、于海域使用人都是有益的,于海洋事业、于资源开发、于国家经济都是重要的进展。所以,法律手段运用于海域使用管理,这项管理循着法制化的道路前进,必将推出一个新的、可喜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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