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患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缪某于2011年11月进入某织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缪某于2012年5月初生病,经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症。其后,缪某一直休病假。2013年10月30日,织造公司以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为由,通知缪某1个月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于11月30日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14年3月7日,缪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对裁决结果不服,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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