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现有的使用面积比原签订合同时所预定的面积相差超过了3%的范畴,买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终止与卖房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关系,并要求卖方全额退还其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及其对应产生的相应利息。另一方面,如果这一差异没有超出规定的3%的范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依据实际测量出的面积误差比例以及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标准,向卖方提出相应的差额补偿请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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