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各种诉讼中各国普遍承认和运用的一项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在诉讼中的存在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期间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情况属实的责任。
基本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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