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五)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六)字号查询证明或已办理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七)《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五)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六)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七)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八)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九)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三、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变更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五)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需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和继任委派书(原件1份);
(六)《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四、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五)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六)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七)《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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