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在原登记机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宝安工商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企业法人任免
提交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4、企业法人对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新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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