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分公司,公司,通知书,负责人,办事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1、分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分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所隶属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分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分公司的变更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分公司负责人经总公司任免
提交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4、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事程序: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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