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变更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10日
承诺时限:变更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3个工作日。
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委托书。
(4)变更经营范围且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6)新合伙人入伙的,还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表、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7)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还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8)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
申请合伙企业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的《补照(换照、增发副本)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