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设立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10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3个工作日。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人员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或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
申请合伙企业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的《补照(换照、增发副本)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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