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和完成设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只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的设立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后者不是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具有合伙协议;3、具有企业的名称、住所、出资额;4、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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